(二)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各级残联要深入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符合城市低保和农村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情况,配合民政部门将这些困难户纳入保障或救助范围。民政部门要按照分类施保、分类救助的原则,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有条件的地方要适当提高重度残疾和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或救助水平,符合五保条件的要纳入五保供养。
(三)改善贫困残疾人的住房条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在三至五年内彻底改善我区贫困残疾人的住房条件,要对农村贫困残疾人无房户和危房户建房和改造工程进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危房改造资金坚持以市、县(区)政府投入为主,中央和自治区补助一部分,危房户合理承担一部分,社会各界捐助一部分的办法进行筹集。
(四)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生活服务。城市社区要将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纳入服务范围,在社区布局、功能定位、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充分考虑贫困残疾人的需求,积极提供就近方便的服务。乡镇(街道)残疾人组织要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发挥作用,及时反映贫困残疾人的呼声和需求,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困难。
二、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五)促进和稳定个体就业。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1999]84号)和《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排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精神,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根据各地实际,在停车场、报刊(公用电话)亭、公厕等服务行业中确定一定数量的贫困残疾人就业专职岗位。对经过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要积极向有关保健按摩服务机构推荐,予以优先安排。各级残联每年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以促进和稳定个体就业。
(六)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要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宁财综[2003]1457号),加强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全面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税务部门要完善工作手段,继续加大保障金代征力度。财政部门要配合残联制定财政代扣保障金的具体办法,加强保障金预算管理,为扶助残疾人事业积累更多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