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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

  (一)摸清底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工商、税务、经委、建设、商务、统计、工会和街道、社区等部门、单位密切配合,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对辖区内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及用工情况进行逐户摸底调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基础工作。
  (二)依法登记。要将社会保险登记核查作为主要工作手段,全面掌握非公有制企业参保情况。要重点核查非公有制企业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故意逃避参保缴费或者只为部分职工参保缴费等问题。对已参保的企业,要核实实际用工人数与实际参保人数、申报缴费工资总额与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是否一致;对未参保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其在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纳入参保范围。要区别各地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指导,在确保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同时,积极参加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
  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核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提供职工名册、工资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有关原始资料。
  (三)建立档案。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及职工参保档案和基本数据库。同时,通过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核查掌握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和参保情况,纳入基本数据库管理。
  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促进社会保险扩面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及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按照《劳动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非公有制企业招用人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全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要补签劳动合同;尚未参保的,要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费。对超限期不参保或不缴费的企业要予以处罚并加收滞纳金。
  国有、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非公有制企业要按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并履行缴费义务。对用人单位以用工期限短、人员流动频繁、户籍身份不同、资金入股等为由拒绝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参保缴费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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