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和具体承办工作。要严格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认真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能,将非公有制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作为重点检查内容,通过日常巡查、举报专查、专项检查和劳动保障年检等方式,对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等情况进行执法监察。
工商、税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工作,及时将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单及有关资料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将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纳入依法监管范围,作为企业年检、信用等级评定和税收检查的重要内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参保缴费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劳动保障部门,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建设行政部门要将非公有制建筑企业参保缴费作为工程招投标的主要条件之一,对未参保或参保后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不允许其参加建筑工程招投标。
经委、商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发挥行政监督和群众组织监督作用,督促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街道、社区要重点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登记并督促参保缴费。
审计部门要加强企业审计,及时掌握企业缴费能力、资金来源及流向,对漏保漏缴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监督。统计部门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搞好调查研究,提供相关资料。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定期情况通报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针对大部分非公有制企业规模较小、用工时间短且流动性大、对参加社会保险认识不足的实际,每年安排两至三个月的时间,集中开展社会保险扩面统一行动,强化社会保险意识,推动社会保险参保率较大幅度地提高。
(三)企业依法履行义务。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及从业人员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要将依法参保缴费情况向职工公布,接受职工和工会组织监督。
(四)加大监督力度。依法处理企业拒绝参保或有意漏保漏缴的行为。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或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降低其诚信等级,不批准扩股申请,企业和法定代表人不能评先评优。对已取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如有拒绝参加社会保险或故意拖欠社会保险费情况的,由各地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和总工会提出建议,按程序报批撤消其荣誉称号。
四、全面摸清底数,加强登记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