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人口发〔2005〕17号)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湖南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湖南省卫生厅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
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根据《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政府第19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的管理
第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含个体诊所、民营医院)购置、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设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诊疗科目设有超声诊断项目和染色体检测项目;
(三)超声诊断人员由注册执业医师担任,乡镇可以由注册执业助理医师担任;染色体检测技术人员只能由注册执业医师担任。
第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购置、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设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服务项目设有孕环情监测项目和染色体检测项目;
(三)超声诊断人员和染色体检测人员必须由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并经过专门培训的技术人员担任。染色体检测技术人员还必须由注册执业医师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