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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9日)废止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
(湘人口发〔2005〕7号)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挂靠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人口计生委关于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国人口发〔2004〕39号)精神,本着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有利于生育政策的连贯性,有利于奖励扶助制度长期稳定实施的原则,结合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省人口计生委制定了《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对象确认工作中严格严格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一、基本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合法夫妻: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1973年以来,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出生于1933年1月1日(含本日)之后,到奖励年度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

  二、关于户口界定的问题

  1.“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农村居民户口”。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委会、依法承包农村责任田土、2005年1月1日前缴纳农业税费并承担农村公益事业劳务、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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