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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关心支持工艺美术大师的创作工作,并按照下列规定为其创造条件:
  (一)设立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
  (二)参照国家和我市关于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允许适当推迟工艺美术大师的退休年龄;
  (三)为工艺美术大师传授技艺创造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工艺美术大师有权在其作品上签署自己的姓名,使用个人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工艺美术大师的签名和个人标识。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重庆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捐赠保护资金,或者采取其他形式进行特殊保护。
  第二十四条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传统工艺美术的生产和经营。
  鼓励传统工艺美术企业和从业人员根据市场需求开发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作品,满足消费者需要。引导传统工艺美术企业和从业人员强化产业化发展意识,不断提高传统工艺美术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建立传统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用于收藏展示工艺美术珍品、精品和其他优秀作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本市传统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捐赠工艺美术珍品、精品和其他优秀作品。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材料,负有保密义务。
  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保护和保密制度,并依法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制作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泄露在制作传统工艺美术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经委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一)保护、发掘、研究传统工艺美术有突出贡献的;
  (二)设计、制作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被评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或者重庆工艺美术精品的;
  (三)捐赠中国工艺美术珍品、重庆工艺美术精品和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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