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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重庆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5]1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重庆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本市的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7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及其研究、创作、生产、经营、教育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具有百年以上历史、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市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本办法所称的工艺美术精品,是指前款规定的传统工艺美术中属于技艺创新、工艺精湛的作品。
  本办法所称的工艺美术大师,是指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制作,具有高级技艺经申报评审取得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制作者。
  第四条 市经委是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及有关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制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及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和推动传统工艺美术健康发展。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协同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重庆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依法协助市经委和有关部门,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可以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有关工作的具体事务,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本市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实行评审认定保护制度。
  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由市经委会同市人事局、市文化广电局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予以认定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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