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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县城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社会化服务,垃圾的清运和处理实行服务性收费。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负责实施。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以及各种包装废弃物的;
  (二)踩踏、攀折花草树木或者向绿化带、草坪倾倒污水和抛撒废弃物的;
  (三)机动车辆车容不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四)在县城主要道路建筑物的临街阴阳台和窗外,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物品的;
  (五)从阴阳台、窗口向外泼水和抛弃杂物的;
  (六)不按规定圈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的;
  (二)在道路、广场碾场、晒粮、制煤砖、堆置粪土等杂物或者清洗车辆的;
  (三)将未经沉淀处理含有固体废弃物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或者向街道检查井、雨水井倾倒污水污物的;
  (四)不在指定的场所屠宰或者交易畜禽的;
  (五)司乘人员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点抛撒、丢弃垃圾杂物的;
  (六)未经批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或者举办各种商业活动的;
  (七)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树叶等废弃物的;
  (八)在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燃放者未及时清理现场的;
  (九)不按规定的地点或者方式倾倒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县城主要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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