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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县城规划区内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本地的城市容貌标准。
  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临时性商业广告的宣传和张贴场地。
  第九条 县城规划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设置宣传栏、公告栏、标牌、霓虹灯、灯箱等户外设施应当做到文字规范,内容健康,符合各种安全技术规范。
  户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和安全检查,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清洗更换、修复;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和拆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在征得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市政、邮政、电信、交通、电力等公用设施的建设应当征得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符合城市规划和安全技术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所有权单位、设置单位或者管护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完好;设施破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县城主要道路建筑物临街的阴阳台和窗外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
  (三)未经批准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经批准张贴标语、张挂宣传品的,期满后应当及时清除;
  (四)不得从阴阳台、窗口向外泼水和抛弃杂物;
  (五)禁止在县城道路、广场碾场、晒粮、制煤砖、堆置粪土等杂物和清洗车辆;
  (六)县城主要道路临街新建建筑物的垃圾通道口和排烟孔不得朝向街道或者公共场所。已设置的应当加强管理,保持清洁,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影响较大的,应当限期改造。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花草树木,保护沿街树木、绿地、花坛,禁止踩踏、攀折花草树木和向绿化带、草坪倾倒污水和抛撒废弃物。
  第十四条 客货运输车辆在县城内行驶,司乘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车容整洁,凡车体有污迹的须清洗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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