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5年4月1日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5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县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规划区。
第三条 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加大投入,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工作条件,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及从事环境卫生服务业。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教育公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交通、公安、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责任。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服从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人员的管理,不得妨碍和阻挠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有权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美化亮化等内容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