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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2005)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经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5年4月28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9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十月十七日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5年4月2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决定对《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特殊保护区域。”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
  三、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计划”修改为“发展改革”,删去“乡镇企业”的内容,增加“林业”的内容。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农业行政、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依法按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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