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它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严禁非法开掘古墓葬和破坏、盗卖文物。
第五十五条 自治机关的民族语文工作机构,贯彻民族语文政策,继续研究土族语言,完善土族文字,收集整理土族等民族古籍。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制定并实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设立疾病预防控制专项资金,加强对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提高对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综合处置能力。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严格医师资格制度,建立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健全完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稳步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工作;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提高公民健康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妇幼保健工作,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食品卫生监督、公共卫生监督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公民身体健康。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应当逐年增加卫生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和发展现代医药和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保护、发展少数民族医学遗产,合理利用药材资源。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晚婚晚育。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五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依法加强体育场、馆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和民族传统体育运动,增强各族公民的体质。
第五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同其他地方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协作。
第六章 民族关系
第六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县内务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间的交流与合作。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县内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应当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尊重他们的意见,妥善处理。
第六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民族政策和公民基本道德的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