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教育发展规划。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的原则,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成果,大力发展普通高中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加强幼儿教育、成人教育和远程教育,重视特殊教育育,大力普及信息技术教育。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分级管理体制;积极推进教育改革和创新,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办学或捐资助学。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应逐年增加教育经费,其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克扣、截留教育经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学校财产,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民族教育,继续办好民族中学,积极培养各民族的专业人才。对于经济困难、居住分散、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学生可实行在校寄宿,享受助学金的办法给予照顾。
自治县内的中、小学加强汉语、外国语教学。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汉语教学有困难的,按照当地群众意愿,小学低年级可实行“双语”教学,并积极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不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师资素质和教学质量。严格教师资格制度,稳定教师队伍,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实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学技术管理体制,逐步加大科研经费的投入,开拓科技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科技普及工作,鼓励创办民营科技企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科技人员培训,不断改善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继承和发扬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发展和繁荣具有民族特点和民族风格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各级各类文化机构和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培养各民族的文化艺术人才,发展壮大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的文化工作队伍;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书籍;鼓励社会、集体和个人兴办文化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