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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5修正)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依托资源优势,发展工商业;扶优扶强,发展骨干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稳步推进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和股份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对外开放,重视市场建设,发展现代流通业,发展外向型经济,扩大对外贸易,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加速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提供优惠条件,鼓励县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来本县投资办企业。
  凡在本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兴办企业和进行建设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和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作出有利于自治县经济建设的安排,维护自治县的利益,照顾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上级国家机关隶属在县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尊重自治县的自治权,遵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合理配置资源优势,积极发展民族工业,创新品牌,提升产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扶持乡镇企业、集体经济组织、联合体发展生产,保障其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村居民进入城镇兴办二、三产业,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上级国家机关需要改变自治县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时,应当事先征得自治机关同意。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实施城乡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加快小城镇和农村中心集镇建设,突出民族和地方特色,依法加强监督管理,注重资源、自然景观和公共设施的保护。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坚持统一规划,综合治理,不断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自治机关依法管理本级财政。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编制财政预决算,自主地调整本级预算收支,自行安排、使用超收和节余资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本县的财政收入,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县实际,对本县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编制财政预算时,逐步增加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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