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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5修正)

  自治县建立健全畜牧业科技服务体系,发展壮大畜牧兽医科技队伍,努力提高科技服务能力。
  自治县加强草原建设,合理利用天然草场,科学放牧,保护草原生态体系,鼓励群众建立人工草场和饲草料基地。
  自治县逐步完善种畜禽管理制度、畜疫防治、草原监理、饲料兽药监察、动物检疫、兽医卫生监督以及动物产品市场准入等畜牧业行业管理体系。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优化配置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加强水资源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加大水土流失防治力度,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改善生态环境,提高防洪能力。建立依法治水机制,逐步配套完善河道管理、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水利工程管护、水事纠纷调处等水利行业管理体系,加强水利执法。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土地市场,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和流转。
  自治县依法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费,除按规定的比例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上缴省上的部分,自治机关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一定比例的留成,用于耕地保护和开发。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利用上级机关给予的优惠政策,发展交通事业,多渠道融资加快农村公路建设。依法加强路政管理与公路养护。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损坏公路及其设施。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依法加强对矿藏、水流、森林、草原、土地、珍稀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对可以由本县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在保护的前提下优先合理开发利用。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自然资源。
  在自治县境内开采矿产资源所收取的税费,自治机关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留给自治县用于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旅游资源实行科学规划、合理开发、统一管理、依法保护,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发挥自然风光、名胜古迹、历史文物和民族风情等优势,规范旅游市场,发展旅游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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