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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5修正)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中,应当配备土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和审理案件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金融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积极调整县域经济结构,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大力发展工业,加快发展第三产业,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繁荣地方经济。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采取措施,改善投资环境,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强交通、能源、通信、城镇等基础设施建设,严格建设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国家在自治县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自治县配套资金的,自治机关在确有困难、无力自筹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巩固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依靠科技进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和效益农业。尊重农民的生产和经营自主权,积极发展各种专业户、专业协会,鼓励农民兼业经营,建立和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发展经济联合体和各种形式的合作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围绕农村小康目标,积极开展劳务输出,发展劳务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气象探测和雷电、冰雹等自然灾害的预报预防工作,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确定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道路,建立以森林植被为主体、林草结合的生态安全体系,按照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原则,实施各项林业重点工程。通过封山禁牧、植树种草等综合措施,保护和增加林草植被。加大林业行政执法力度,严格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强化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的体系建设、防止偷砍滥伐,确保森林资源的安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支持集体、个人参与林业建设,谁造谁有,合造共有,依法继承和转让。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大力发展畜牧业,实行科学养畜,保护和利用地方畜种资源,积极推广优良品种,建立和发展畜牧业生产、加工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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