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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互助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5)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科技人员培训,不断改善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十七、第四十三条调整为第五十四条,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继承和发扬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发展和繁荣具有民族特点和民族风格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各级各类文化机构和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培养各民族的文化艺术人才,发展壮大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的文化工作队伍;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书籍;鼓励社会、集体和个人兴办文化产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它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严禁非法开掘古墓葬和破坏、盗卖文物。”
  五十八、第四十四条调整为第五十六条,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制定并实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设立疾病预防控制专项资金,加强对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提高对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综合处置能力。”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严格医师资格制度,建立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健全完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稳步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工作;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提高公民健康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妇幼保健工作,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食品卫生监督、公共卫生监督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公民身体健康。”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应当逐年增加卫生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和发展现代医药和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保护、发展少数民族医学遗产,合理利用药材资源。”
  五十九、第四十五条调整为第五十七条,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县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晚婚晚育。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六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依法加强体育场、馆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和民族传统体育运动,增强各族公民的体质。”
  六十一、第四十六条调整为第五十九条,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同其他地方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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