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工作,依法实行统计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五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保障金融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金融部门充分发挥信贷作用,加大金融扶持力度,支持本地方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五十二、第三十八条调整为第五十条,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教育发展规划。”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的原则,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成果,大力发展普通高中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加强幼儿教育、成人教育和远程教育,重视特殊教育,大力普及信息技术教育。”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分级管理体制;积极推进教育改革和创新,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办学或捐资助学。”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应逐年增加教育经费,其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克扣、截留教育经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学校财产,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五十三、第三十九条调整为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民族教育,继续办好民族中学,积极培养各民族的专业人才。对于经济困难、居住分散、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学生可实行在校寄宿,享受助学金的办法给予照顾。”
五十四、第四十条第一款调整为第五十五条,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县的民族语文工作机构,贯彻民族语文政策,继续研究土族语言,完善土族文字,收集整理土族等民族古籍。”
第四十条第二款调整为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县内的中、小学加强汉语、外国语教学。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汉语教学有困难的,按照当地群众意愿,小学低年级可实行“双语”教学,并积极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五十五、第四十一条调整为第五十二条,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不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师资素质和教学质量。严格教师资格制度,稳定教师队伍,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五十六、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实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学技术管理体制,逐步加大科研经费的投入,开拓科技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科技普及工作,鼓励创办民营科技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