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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互助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5)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调整为第二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土地市场,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
  第二款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和流转。”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自治县依法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费,除按规定的比例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上缴省上的部分,自治机关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一定比例的留成,用于耕地保护和开发。”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调整为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围绕农村小康目标,积极开展劳务输出,发展劳务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三十、第二十四条调整为第二十七条,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县大力发展畜牧业,实行科学养畜,保护和利用地方畜种资源,积极推广优良品种,建立和发展畜牧业生产、加工基地。”
  “自治县建立健全畜牧业科技服务体系,发展壮大畜牧兽医科技队伍,努力提高科技服务能力。”
  “自治县加强草原建设,合理利用天然草场,科学放牧,保护草原生态体系,鼓励群众建立人工草场和饲草料基地。”
  “自治县逐步完善种畜禽管理制度、畜疫防治、草原监理、饲料兽药监察、动物检疫、兽医卫生监督以及动物产品市场准入等畜牧业行业管理体系。”
  三十一、第二十五条调整为第二十六条,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确定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道路,建立以森林植被为主体、林草结合的生态安全体系,按照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原则,实施各项林业重点工程。通过封山禁牧、植树种草等综合措施,保护和增加林草植被。加大林业行政执法力度,严格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强化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的体系建设,防止偷砍滥伐,确保森林资源的安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支持集体、个人参与林业建设,谁造谁有,合造共有,依法继承和转让。”
  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利用上级机关给予的优惠政策,发展交通事业,多渠道融资加快农村公路建设。依法加强路政管理与公路养护。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损坏公路及其设施。”
  三十三、第二十六条调整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依法加强对矿藏、水流、森林、草原、土地、珍稀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对可以由本县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在保护的前提下优先合理开发利用。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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