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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5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部分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4日)修改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995年4月25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29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5年3月3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
  (一)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经济建设的犯罪行为;
  (二)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组织体系,构建打击、防范、控制为一体的治安防控网络;
  (三)加强对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法制和道德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四)鼓励公民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
  (六)教育、挽救和改造违法犯罪人员,安置、帮教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人员,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七)整体推进基层安全创建活动;
  (八)加强对流动人员的治安管理,预防违法犯罪;
  (九)做好维护铁路、航空、光缆、电缆和输油(气)管道的治安联防工作,保障铁路运输、能源输送和通讯设施、航空设施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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