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工作章程和制度;
5、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7、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证明;
8、分支机构营业场所、设备证明;
9、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市或区(县)人事局应当按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在受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批准同意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颁发给分支机构的许可证应当注明“非法人”。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人才中介服务企业,应当按照《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
十二条及其他有关规定,自获得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六、本市人才中介服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后,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七、分支机构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负责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的,应当按照《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
十七条,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八、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企业(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设立的合资人才中介服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四条及其他有关规定,自获得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商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自批准证书发放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