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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关于人才中介服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人才
中介服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2005]203号)


各区(县)人事局、各人才中介服务企业:
  为鼓励和支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经与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商,现就人才中介服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才中介服务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依据管理权限,报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或区(县)人事局审批。
  二、人才中介服务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以下条件:
  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
  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4、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人才中介服务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按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有管理权限的市或区(县)人事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原审批机关同意设立的书面意见;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申请及可行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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