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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清理和完善城市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工作的通知[失效]

  (四)村集体经济用房按每百户30平方米标准确权为社区配套服务用房的,其集体土地按我市第一批“撤村建居”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有关程序办理,给予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加盖撤村建居图章);其房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移交给乡镇(街道),经确权发放房产所有证(加盖撤村建居图章),市、区财政各按400元/平方米标准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助。今后国家建设征用时,其用地参照当时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补偿,地上房屋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乡镇(街道)予以补偿。
  (五)“撤村建居”社区内已纳入农居拆除改造布点规划的农户,且其农转居多层公寓预计于2007年年底前基本交付使用的,如其被拆迁户数相对应的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已按标准在住宅小区内统筹规划,视同为达标。确权及新建的社区配套服务用房与标准配置相差50平方米以内的,也视同为达标。
  各社区范围内已按居住小区有关标准配备社区配套服务用房的,不列入本次清理和完善工作范围。
  (六)清理和完善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工作立足达标,确权为主,新建为辅。条件许可的应尽量“做大做强”,但最大不得超过3000平方米/社区。
  (七)为集约利用土地,户数较少的相邻社区确有必要均需新建的,应尽量联建一地,各自使用。
  (八)对在第二批清理和完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和社区,可参照第一批清理和完善工作的做法予以适当奖励。
  三、操作程序
  (一)对正在使用的社区配套服务用房,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和完善城市社区配套服务用房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224号)规定的“联席会议确定、一局审批、免缴规费”的办法,进行确权。
  1、申报。
  (1)申报对象:由社区所在的乡镇(街道)提出关于社区配套服务用房的申请报告(一个社区一个报告),经所在区民政局初审盖章后,报市清理和完善城市社区配套用房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
  (2)申报内容:社区居委会的简要现状;社区配套服务用房现状;请求事项。
  (3)申报附件:①社区配套服务用房现状一览表。需如实填写房屋地点、土地性质、建筑面积、房屋用途、房屋来源、有否土地证和产权证、要求事项等栏目。②1:1000地形图标示每处房屋所处位置。③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原有建设审批手续或许可证、移交协议材料等。④公示材料及照片。⑤有关协议或承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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