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第二批清理和完善城市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3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社区工作保障条件的意见》(市委〔2005〕10号)精神,切实保障包括硬件设施在内的社区各项建设有效开展,努力实现杭州市社区建设“全省示范、全国领先”的要求,在圆满完成第一批清理和完善5个老城区272个社区(其中24个“撤村建居”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工作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第二批清理和完善城市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第二批需清理和完善131个“撤村建居”社区和30个新建社区的配套服务用房。其主要任务:一是按标准落实全部社区配套服务用房。二是对“撤村建居”社区、新建社区和接受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较多的社区配套服务用房,采取规划布点落实一批、资源共享解决一批、加层扩建解决一批、房屋置换解决一批、社会资金共建一批的“五个一批”办法予以重点解决。三是力争到2007年完成现有155个“撤村建居”社区配套服务用房的新建、确权、达标工作。
社区配套服务用房的使用应按照市委〔2005〕10号文件规定的各项功能予以设置,即按“五室四站〔党组织和居委会办公室、警务室、党建(文体)活动室、图书阅览室、资料档案室;社会保障服务站、帮扶救助服务站、卫生计生服务站、社区(志愿)服务站〕配置使用功能。
二、政策措施
(一)现有城市居住小区社区配套服务用房按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标准相对集中设置。户数不足一千户的一般按不低于300平方米标准设置。
(二)凡确权、新建的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其产权属于乡镇(街道),使用权属于社区。乡镇(街道)应与社区签订合同,并不得跨社区调整使用。
(三)符合条件的新建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其中按每百户30平方米标准的应配面积,市、区财政各按10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超标面积享受减免配套费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