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退货工作必须通过浙江医药电子商务系统进行。
第五章 中标产品价款和代理费支付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在产品到货后90天内支付价款。
第十五条 积极提倡网上信用结算。医疗机构、中标企业、银行和代理机构可通过签订协议,实施产品价款网上信用结算。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价款发生困难的,经与中标企业商议,可延期付款,原则上医疗机构未按期付款的订单价款总额小于单位该订单价款总额的10%,且未按期支付该中标企业的价款总额小于单位季度采购总额的20%。医疗机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0天。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单张订单付款期限超过120天的,或按订单生效时间计算,对某中标企业超过90天未付款的订单累计金额大于单位当季度采购总额10%的,或对某中标企业20%以上订单超过90天付款的,将被录入不良行为数据库。代理机构在浙江医药电子商务系统中按季公布未按期付款的列入不良记录医疗机构名单。
第十八条 中标企业应按规定及时支付产品招标代理服务费(含网上采购服务费)。产品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季结算,每季的季后10天内,中标企业与代理机构进行网上交易总量的核对,并结清上季应付的代理服务费。
第十九条 中标企业无正当理由不支付代理服务费,或超过支付期限二个月以上未支付款项的,作为不良行为在浙江医药电子商务系统中予以公示;中标企业连续两次出现代理服务费拖欠行为,或季度代理服务费超期一个季度及以上支付的,将被录入不良行为数据库。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应认真做好网络维护和医疗机构、中标企业网上订单响应及催促工作,确保网上交易顺利实施。因网络故障或维护不当造成的供货不及时,由代理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