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缺货责任应区分耗材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责任。
(一)下列缺货情形,由生产企业承担责任:
1、生产企业违反与经销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有关条款,不按时供货的;
2、生产企业因非不可抗力(如重大自然灾害、国家明令停产)停止中标产品生产的;
3、生产企业对本企业的同类中标产品,在价格相对较高的地区有货可供,价格相对较低的中标地区缺货的;
4、杭州市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招标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发布的其它属生产企业原因所致的缺货情形。
(二)下列缺货情形,由经营企业承担责任:
1、因经营企业未能及时与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而造成缺货的;
2、经营企业及其配送机构因非不可抗力而不履行配送责任造成缺货的;
3、招标办发布的其它属经营企业原因所致的缺货情形。
第九条 中标企业缺货行为将记入不良行为数据库,作为杭州市(区)耗材招标采购对企业信誉、服务项目等的评分依据之一。招标办按季公布因缺货被列入不良行为数据库的中标企业名单。
第十条 代理机构应按月公布各中标企业的供货、订单响应情况和医疗机构采购金额排序表,报杭州市耗材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中标产品的缺货替补与退货
第十一条 凡因中标企业原因造成缺货的,医疗机构可依照下列替补程序,采购中标产品外的其它产品。
1、短期缺货的,医疗机构可凭浙江海虹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网上采购平台的缺货记录,报招标办批准,实行备案采购;若该产品为独家中标品种,经招标办同意,可根据需要自行采购。短期缺货情况下的该品种替补采购量原则上不得大于该品种全年采购量的10%。
2、长期缺货的,经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办核实后,取消该品种供货资格,招标办公室根据需要决定该产品重新招标或备案采购。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购入中标产品后,因产品质量问题要求退货的,中标企业应及时予以退货;属假冒伪劣产品的,应立即向工商或药监部门报告,由工商或药监部门按国家有关法规予以处理;非因产品质量问题要求退货的,必须在到货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且产品的剩余质保期应在6个月以上,原则上中标企业应予以退货。超过有效期的产品一律不准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