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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中标产品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杭州市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中标产品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11月17日杭州市卫生局杭卫发[2005]355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级医疗单位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参照国家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4]320号)、浙江省九部门《关于规范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3]7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招标采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杭州市(区)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范围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参与投标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中标企业)及代理机构。

第二章 中标产品的采购及供应管理

  第三条 所有中标产品及备案采购产品的采购和供应均应通过浙江医药电子商务系统进行,实行网上交易。
  第四条 除本办法另有条款规定的产品以外,医疗机构采购非中标品种,向非中标的生产或经营企业采购中标品种,将予以通报;中标企业未按缺货替补程序向医疗机构供应非本企业中标品种,一经发现、查实,将记录在案,并在浙江医药电子商务系统上公布,作为企业不良记录,三次以上取消其供货及下次投标资格。
  第五条 中标企业应指定专管人员负责处理医疗机构的要货信息。医疗机构在工作时间内发送的要货信息,应及时确认并回复。中标企业应严格执行与医疗机构签订的中标产品合同,满足医疗机构的采购,切实做到一般品种二十四小时,非常用耗材四十八小时,急救耗材最迟四小时配送到位,认真履行相关地伴随服务,并保证该产品的质量。
  第六条 代理机构应建立网上订单催促制度。医疗机构在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发出的各种要货信息,代理机构应建立网上订单催促制度,确保中标企业及时供货。

第三章 中标产品的缺货处理

  第七条 缺货是指医疗机构常用品种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向中标企业发出要货信息,中标企业未能响应并按合同要求及时供货的情形。中标企业对医疗机构同一品种规格中标产品相隔五个工作日以上的两次订单不能满足供应,为短期缺货;中标企业某一品种规格中标品种连续一个月及以上不能供货,为长期缺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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