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应认真做好网络维护和医疗机构、中标企业网上订单响应及催促工作,确保网上交易顺利实施。因网络故障或维护不当造成的供货不及时,由代理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杭州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
及检验试剂备案采购管理办法
为加强杭州市(区)级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采购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采购行为,针对医疗机构行业的特殊性,对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属采购目录范围,无符合医疗机构需求的产品,实行本管理办法。
一、备案采购申报范围
1、当期招标范围内的产品,但无投标人应标。
2、产品在当期招标范围内,由于中标企业违约或因其它因素造成中标品种不能满足临床医疗需求。
3、特殊治疗用产品,中标品种不能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
4、部分知名企业、著名品牌,各医疗单位已使用多年,得到临床与病人的一致认可,因评标中某独立因素而影响其入选中标品种,必须由3-5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同期提出申请。
5、其它特殊情况需以备案采购形式解决的,并在当期招标范围内的产品。
6、备案采购仅限于本招标周期有效,过期需重新申报。
二、备案采购产品的申报程序
医疗机构根据需要,填报《杭州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备案采购申请表》(详见附件1、附件2)。具体包括拟备案采购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供应商、供货价、及备案采购理由。备案采购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设备科审核,经院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交浙江海虹药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三、备案采购产品的受理和审批
备案采购产品经浙江海虹药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受理并核实后,向市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报送,由招标办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资质审查及议价,并将议价结果通知海虹公司,由海虹公司在网上公布议价结果。医疗机构根据议价结果进行网上采购。
因各类突发事件,各医疗机构抢救、治疗危重病人急需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在招标目录范围内或备案采购目录以内,因配送等问题不能及时供货而需采购在招标目录范围内的非中标品种,可先采购后备案。未经报批而擅自采购,按违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