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中标企业应指定专管人员负责处理医疗机构的要货信息。医疗机构在工作时间内发送的要货信息,应及时确认并回复。中标企业应严格执行与医疗机构签订的中标产品合同,满足医疗机构的采购,切实做到一般品种二十四小时,非常用耗材四十八小时,急救耗材最迟四小时配送到位,认真履行相关地伴随服务,并保证该产品的质量。
第六条 代理机构应建立网上订单催促制度。医疗机构在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发出的各种要货信息,代理机构应建立网上订单催促制度,确保中标企业及时供货。
第三章 中标产品的缺货处理
第七条 缺货是指医疗机构常用品种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向中标企业发出要货信息,中标企业未能响应并按合同要求及时供货的情形。中标企业对医疗机构同一品种规格中标产品相隔五个工作日以上的两次订单不能满足供应,为短期缺货;中标企业某一品种规格中标品种连续一个月及以上不能供货,为长期缺货。
第八条 缺货责任应区分耗材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责任。
(一)下列缺货情形,由生产企业承担责任:
1、生产企业违反与经销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有关条款,不按时供货的;
2、生产企业因非不可抗力(如重大自然灾害、国家明令停产)停止中标产品生产的;
3、生产企业对本企业的同类中标产品,在价格相对较高的地区有货可供,价格相对较低的中标地区缺货的;
4、杭州市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招标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发布的其它属生产企业原因所致的缺货情形。
(二)下列缺货情形,由经营企业承担责任:
1、因经营企业未能及时与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而造成缺货的;
2、经营企业及其配送机构因非不可抗力而不履行配送责任造成缺货的;
3、招标办发布的其它属经营企业原因所致的缺货情形。
第九条 中标企业缺货行为将记入不良行为数据库,作为杭州市(区)耗材招标采购对企业信誉、服务项目等的评分依据之一。招标办按季公布因缺货被列入不良行为数据库的中标企业名单。
第十条 代理机构应按月公布各中标企业的供货、订单响应情况和医疗机构采购金额排序表,报杭州市耗材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中标产品的缺货替补与退货
第十一条 凡因中标企业原因造成缺货的,医疗机构可依照下列替补程序,采购中标产品外的其它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