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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决定(2005)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决定》已于2005年7月29日经厦门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8月5日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决定

(2005年7月29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决定对《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对热爱厦门,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士,可授予‘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促进海峡两岸交流和祖国统一,贡献突出的;
  (二)热心资助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三)积极为本市引进先进技术和人才、设备,促进本市高新技术发展,贡献突出的;
  (四)积极为本市引进资金,促进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投资环境,贡献突出的;
  (五)积极为本市开拓国际市场,开展经贸活动,贡献突出的;
  (六)促进本市发展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开展交流合作,贡献突出的;
  (七)积极为本市发展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贡献突出的;
  (八)其他方面对本市贡献突出的。”
  二、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上列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后提出初审意见,并由市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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