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5年4月28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9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十月十七日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4月2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决定对《
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市、县(市)、区依法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
二、第八条在“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之后增加“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内容。
三、将第二十条中的“市、县(市)”修改为“市、县(市)、上街区”。
四、删去第六章;将“第七章”修改为“第六章”,“第八章”修改为“第七章”。
五、删去第三十九条。
六、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删去“由市、县(市)、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