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办公设备、设施清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市商务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将第六条(一)至(八)项的材料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开办审批表》转交市劳动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局接到市商务局转来的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将上述材料退回市商务局。
第八条 市商务局接到市劳动保障局同意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证明文件后,应在30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持《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批准证书》到市劳动保障局领取《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在30日内持《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批准证书》和《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报送的材料向市商务局提交申请,经市劳动保障局同意和市商务局批准后,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申请变更投资者、股权比例、企业名称、经营地址、经营期限、经营范围,调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金),提前终止解散,清算等,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市商务局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申报材料、填写《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变更审批表》,经市劳动保障局同意和市商务局批准后,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延期申请,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后,方可继续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第十三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适用《
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以及本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