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经市劳动保障局、市商务局批准,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注册。
第四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中外劳动者求职登记,单位用人登记,用人推荐;
(二)职业指导、咨询服务;
(三)职业供求、职业培训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四)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五)经市劳动保障局核准的与职业介绍有关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外方投资者应当是从事职业介绍的法人,在注册国有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的经历,并没有相关违法记录。
(二)中方投资者应当是持有《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法人,从事职业介绍活动1年以上,并没有相关违法记录。
(三)有不低于3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
(四)有不少于5名的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和职业介绍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办公设施。
(六)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七)主要经营者应具有从事职业介绍服务一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后,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申请材料,填写《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开办审批表》的相关内容,同时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实施方案;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中外双方各自国家及地区颁发的法人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四)外方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及经公证的无违法记录证明(原件及中文译本),中方的《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副本);
(五)主要经营者、工作人员的学历和职业资格证明、简历和身份证明;
(六)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产证明;租赁场所,应当提交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