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5]18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分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1〕第14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实施〈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办法》,经商市商务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1.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略)
2.北京市实施《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办法
3.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开办审批表
4.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变更审批表
5.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证明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2:
北京市实施《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保障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及国家和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设立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行政许可、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