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批复预算,拨付资金,积极组织预算收入,严格管理预算支出,认真履行对市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执行预算的监督职责。
市财政部门应严格控制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量执行,不得挪用,确需调剂使用的,应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草案时,一并报告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并于当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提交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对部门、单位批复的预算,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政府债务、社会保障基金等重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执行情况,有关经济、财政、金融、审计、税务等综合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举行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的情况汇报,并就可能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或委托专项审计,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对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报告。
第三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并审议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大常委会可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作出决议。
第三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专项调查或委托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调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将调查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