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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第一类疫苗免疫程序和第二类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的通知

  随着免疫预防工作和生物医药科技的发展,原来作为第一类疫苗提供的产品可能会停用,并启用新的产品。在此无法将列入第一类疫苗的产品一一陈述,如有变化,市卫生局拥有最终解释权。

  八、用于替代第一类疫苗产品的第二类疫苗产品
  随着生物医药科技的发展,原先作为第一类疫苗的产品经过改良或是创新成为第二类疫苗产品,可以替代第一类疫苗产品。目前,可以替代第一类疫苗产品的有重组酵母乙肝疫苗10ug/支或20ug/支(替代重组酵母乙肝疫苗5ug/支);无细胞剂型白百破疫苗(替代全细胞剂型白百破疫苗);麻腮风疫苗(替代麻疹减毒活疫苗的加强免疫);A+C群流脑多糖体疫苗(替代A群流脑多糖体疫苗的加强免疫)。

  九、实施要求
  修订后的上海市第一类疫苗免疫程序(≤16岁人群适用,06版)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2006年3月1日及以后出生者完全按照该程序接种,2006年3月1日以前出生者应按照符合各疫苗第1剂的最早起始年龄和各剂间最短时间间隔的要求重新安排免疫程序,尽量与修订后的免疫程序接轨。但是2006年3月1日及之前已满3岁者的A群流脑疫苗按原免疫程序接种,未满3岁者按修订后的免疫程序接种。
  为了说明如何与修订后的免疫程序接轨,以下举例说明:
  (一)麻疹疫苗:某儿童2004年12月5日接种第1剂(8月龄),按原免疫程序应在2008年4月5日接种第2剂(4岁),但按修订后的免疫程序应该在18月龄接种第2剂,所以应该在2006年3月1日通知其接种第2剂(23月龄);如果其在2005年5月5日接种过麻腮风疫苗,则可以视为已接种第2剂麻疹疫苗,不必再通知其接种麻疹疫苗。
  (二)A群流脑疫苗:某儿童2004年9月5日接种第1剂(3岁),到2006年3月1日已超过3岁,则按原免疫程序进行接种。如果该儿童2004年2月1日出生,到2006年3月1日为2岁(未满3岁),则按修订后的免疫程序接种,具体剂次间隔安排应符合最短间隔的要求,即2006年3月1日接种第1剂,4月1日接种第2剂(间隔1个月),2007年4月1日接种第3剂(间隔1年),2010年4月1日接种第4剂(间隔3年)。
  (三)脊灰疫苗:某儿童2004年11月5日接种第4剂(18月龄),按原免疫程序应在2007年5月5日通知其接种第5剂(4岁),但按修订的免疫程序该儿童脊灰疫苗已接种满4剂次且各剂间间隔符合要求,即可不再接种脊灰疫苗;如果该儿童2004年11月5日接种第3剂(4月龄),则2006年1月5日不必接种第4剂(18月龄),等到2008年7月5日接种第4剂(4岁)。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该程序的培训,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辖区内接种单位进行培训。接种单位应该理解掌握该程序,严格按程序要求进行第一类疫苗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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