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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另选时,按代表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的差额,从未当选的、得票较多的候选人中选举。
  第五十五条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细则规定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五十六条 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选民的监督。选举单位或者选民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罢免代表,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过半数的委员通过;由选民直接选出的,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会议或者书面申诉意见。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七条 任何公民或者单位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代表,都可以提出罢免的要求。
  公民或者单位要求罢免代表时,可以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受理机关必须及时组织调查,并应听取被指控代表的申辩。
  对代表的指控经查证属实后,提交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罢免。
  第五十八条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补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补选代表,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补选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一般应多于应补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如果经过充分讨论、民主协商,对候选人意见一致的,也可以等额选举。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五十九条 为了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于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利的,对于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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