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要以工人、农民为基础,使各党派和各少数民族、知识分子、爱国人士、宗教界、工商界、妇女、青年等各方面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第四十条 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代表团提名推荐;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名单位提名推荐。
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任何选民或者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时,应向选举领导机构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每一选民或者代表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县、自治县、市辖区(县)、州属县(市)、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应从本选区的选民中提名推荐。
第四十二条 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汇总大会各代表团、代表和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组织全体代表反复讨论、民主协商,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时,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各候选人情况,在选举日前二十天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讨论、民主协商,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前五天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