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设置“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集中发布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重要规定和监督执法信息,发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公告、中标等信息,实现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为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当事人监督提供全面、可靠、方便的信息平台。其他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也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充分利用网站等媒介,依法公开信息,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
六、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依法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要依法整顿和规范招标代理活动,加强对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实行严格的招标代理市场准入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政府行政机关脱钩,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的,三年内不得代理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工作;严重违法违规的,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禁止任何个人私自为招标人和投标人充当中介,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
建立和完善招投标行业自律机制,组建全市跨行业、跨地区的招投标协会,通过行规、行约,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七、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全面推广招投标制度
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招标活动。同时,要按照国务院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通过引入招投标等市场公平竞争的机制,改进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打破行业垄断,消除地区封锁和所有制歧视。经营性的和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实行政府特许经营的各类项目,要全面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和特许经营招标;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要积极推行“代建人”招标,提高项目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强化利益约束;政府贴息贷款的项目,要逐步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贷款银行,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积极探索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工程咨询、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培育公平竞争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在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屋拆迁、物业管理、药品和医疗物资采购、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要大力推行招投标制度,严格规范招投标行为。
八、继续完善招投标政策体系,依法规范行政行为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据
《招标投标法》和
《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针对招投标的关键环节和问题多发环节,研究制定具体办法。今后,本市出台有关招投标的重要规定,必须按照
《招标投标条例》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有关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适时组织清理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维护政令统一,防止政出多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