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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5]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快建立健全本市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条例》)颁布以来,市政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在完善相关政策体系、推广招投标制度、加强招投标行政监督、规范招投标活动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同时,《意见》中所指出的行业垄断、逃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非法干预等具有普遍性的问题,目前在本市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建设质量和效益,而且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投资环境。
  大力推广招投标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内在要求,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首都城市建设质量和效益、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和纠正不正之风的必要措施,也是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境内外投资、确保奥运建设任务顺利完成、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的重要保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学习、全面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决策和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抓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标本兼治,切实改进和加强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
  二、建立招投标行政监督协调机制,完善行政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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