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不得迟于当年第三季度,五年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不得迟于第四年的第一季度。
第十九条 计划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适用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听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调整方案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经过审议后,作出是否批准调整方案的决定。计划的调整自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经批准的计划调整方案及批准决定应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审查计划调整方案时,提出的询问、质询案和修正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计划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重点是:
(一)国民经济主要预期目标的实现情况;
(二)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或投资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完成情况;
(三)农业、教育、科技及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情况;
(四)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项目完成情况;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决议的落实情况;
(六)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其他应该监督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计划的半年执行情况和对完成全年计划的预测。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月将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和月报表及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经济部门关于计划执行和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并就可能影响计划执行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视察、专项调查。对计划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可以向市计划部门发出监督意见书,监督意见书同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时应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