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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2005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修改

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
(2000年2月20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5月31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和<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审查、批准和监督,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市的五年计划、年度计划的审查、批准和监督。
  第三条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市五年计划、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本市计划的执行,审查和批准计划的调整方案。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对计划及其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和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负责计划的编制、执行。市人民政府的计划部门(以下简称市计划部门)具体组织计划的编制、执行。
  市人民政府应在每个计划年度或五年计划终结前完成下年度或下个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 经批准的计划和计划调整方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二章 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六条 市计划部门在计划编制过程中,应通知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参加计划编制的主要会议,并于计划草案主要内容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前,就计划编制的有关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作专题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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