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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

  (三)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经费的监管。社区卫生服务的各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专户管理。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确保各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四)研究并逐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在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考核体系基础上,实行按服务成本和服务效果补偿的机制。逐步建立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购买、基本医疗服务由医疗保险和个人购买、医疗救助由政府和社会相关部门予以补助、延伸性多层次医疗保健服务由社会和个人购买的多元化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
  (五)完善医疗保障政策支撑机制。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对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促进作用。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建立社区慢性病费用控制与效果管理机制,将社区慢性病治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根据需要及时调整社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和用药范围,推动双向转诊制度的实施。
  七、加强领导,落实各部门职责
  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各级政府加强社区建设和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市、区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卫生、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编制、人事、劳动保障、规划、建设、地税、物价、药品监督管理、教育、中医药管理、残联、人口和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的问题,制定有效、可行的工作方案。
  各区县政府担负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的主要责任,要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社区服务综合体系及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作为政府重要职责列入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解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展中的问题。
  各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动员辖区内有关部门、居(村)委会、社区志愿者积极参与社区健康活动。
  市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卫生部门要认真制定社区卫生事业发展中、远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相关部门及时调整和制定促进社区卫生事业发展的配套政策并组织落实。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质量控制制度,实行绩效考核管理。依法打击非法行医行为。
  发展改革、建设和规划等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开发投资方在新建或改建居住区时,按照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业务用房;规划、审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扩建、新建项目。发展改革部门要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标准化建设,合理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价格政策。
  民政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纳入社区建设规划,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城市医疗救助中的作用,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弱势群体就近提供基本医疗救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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