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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

  (二)依法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准入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经区县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审批注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在卫生行政与行业管理部门监管下,经过协议,允许综合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之间实行业务托管,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具有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资格。到2010年,未取得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社区卫生服务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医护人员,不得再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三)强化社会监督机制,建立科学评价体系。实行全市统一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以方便居民识别、利用和监督。建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考核评价机制,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考核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公示和服务满意度评价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并将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会和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满意率作为考核和奖励的重要依据。市财政根据考核结果和上年度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统筹安排当年社区卫生服务以奖代补资金。
  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保障政策
  (一)建立以政府为主的投入补偿机制。社区卫生服务经费以政府投入为主。市级财政投入主要用于引导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重点项目。
  各区县财政负责保证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的工作经费,到2008年,每万人每年投入不低于25万元,主要用于开展社区诊断、健康教育、传染病和地方病及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精神卫生、妇女与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社区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包括结核病和精神病人专项免费投药、计划免疫疫苗、艾滋病检测及治疗费用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机构建设、设备购置、维修等费用,纳入区县财政年度预算管理。
  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服务,按照服务项目与标准,由区县财政予以相应的补偿。
  (二)加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及人员培训投入。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标准化建设、改造和基本设备标准配置,由市、区县两级政府配套投入。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建设中,广域网络和应用软件由市级财政负责投入,局域网络和基础硬件由各区县投入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转。市级财政每年投入专项经费用于高层次全科医生培训、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全科临床与社区培训基地建设;区县财政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全科医学等继续教育、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岗位培训专项经费,按每人每年300元,列入年度区县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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