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一)人员配备。“十一五”期间,原则上按照每2000至3000名服务人口配备1名全科医生和至少1名社区护士;每2000名服务人口配备1名预防、保健人员的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配备卫生技术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人员编制由区县编制部门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任务及服务人口具体核定,原则上应从本区县医疗卫生系统总编制内调剂解决。
(二)加强全科医学人才培养。实施全科医学人才培养工程。建立并完善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体系,充分利用在京医学教育资源,探索符合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养的全科医学教育模式;在具备条件的大型综合医院建立全科医学科;加强全科医学培训临床基地和社区培训基地建设;通过学历教育、全科医生岗位培训和规范化培训、社区卫生管理干部培训等,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综合素质、服务能力和岗位技能。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特别是具有中、高级卫生技术职称的人员,经过全科医学培训后补充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到2010年底,全市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在城区和近郊区应达到60%以上,远郊区县应达到45%以上。
(三)加大大型综合医院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支援和指导力度。建立区域内定点技术指导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的双向交流培训机制,在3至5年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卫生技术人员要轮流到定点技术指导医院进行不少于半年的实习进修。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要组织具有高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进行技术指导,为居民提供诊疗服务,其卫生技术人员在晋升高级职称前必须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累计提供服务一年,享受与卫生支农同等待遇的政策。
(四)稳定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各区县财政要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按医疗机构标准给予补助。完善全科医生技术职称系列。鼓励二、三级医院在职及离退休5年以内的中高级卫生技术人员经过全科医学培训后,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兼职工作,原单位应保持其退休待遇不变。鼓励和支持社区志愿者和医学高等院校在校生通过相关技能培训后参加社区卫生的义工服务。
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管理监督
(一)社区卫生服务实行行业统一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的行业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其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