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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

  构建以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兴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补充的新型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一)合理规划布局,有效利用现有卫生资源。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制定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与建设规划。原则上每个街道(地区)、乡镇设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服务半径较大的社区,可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按照规划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主要由政府举办的原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改建而成;部分可由社会力量兴办的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转型或改造而成。新建、改建居住区应按照《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规划设置要求,预留社区卫生服务用房和安排建设,并保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使用。
  (二)分类设置,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根据人口规模、人口密度、地域环境和社区类型等因素,分类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规模与数量。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标准:服务人口规模4.5万至6万,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应达到3500平方米左右;服务人口规模2.5万至4.5万,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应达到2500平方米左右;服务人口规模小于2.5万,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500平方米。
  2.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标准:服务人口规模1万至1.5万,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应达到350平方米(含)以上;服务人口规模0.5万至1万,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应达到250平方米(含)以上;服务人口规模小于0.5万,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20平方米(含)。
  3.制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与基本设备配备标准。2008年6月底前,按照规划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完成标准化建设和基本设施配置。已按照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建设标准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纳入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规划建设方案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传染病专用诊室、门诊、隔离留观室和急救站点,可根据建设规划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不再重复建设。
  加强中央与地方、不同系统、不同隶属关系之间卫生资源有效整合。同一地域内不同主体举办的卫生机构,均纳入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统一规划进行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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