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
(吉卫发[2006]5号)


各市、州卫生局:
  按照卫生部的要求,我省于2005年在4个国家级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1个省级示范区开展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推广经验,加大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力度,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现将《实施方案》(详见附件)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要充分认识到艾滋病母婴传播造成的危害程度,认清艾滋病母婴传播所面临的严峻形势。要按照《吉林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订出本市、州具体的实施细则,同时成立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领导小组和专家技术指导组,将预防母婴传播作为艾滋病综合防治的重要内容,在现有健康教育、社会动员、咨询检测、高危人群干预等工作中增加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相关内容,全面推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加强协调,明确责任,建立健全起艾滋病母婴传播有效的预防机制。疾病控制部门要对新婚人群和孕产妇HIV检测及确认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指导。妇幼保健机构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承担辖区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技术指导、组织培训、信息收集、汇总等工作。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按照方案要求,开展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将发现的阳性孕产妇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及时报告疾控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产妇给予积极的抗病毒治疗和婴儿的艾滋病阻断工作。
  三、从2006年2月10日起,各市(州)和5个示范区都要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与检测(VCT),具体要求按照国家自愿咨询与检测标准执行。各县(区)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艾滋病咨询点,设立艾滋病咨询室(可利用健康教育咨询室),对求询者进行风险评估,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HIV检测而本院不具备检测条件的,要及时协调当地疾控预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配备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开展咨询宣传工作。
  四、进一步明确孕产妇在产前及产时检查发现HIV阳性时的应急处理程序。全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对孕产妇进行HIV初筛检查时,如果是产前发现为阳性的,按照《卫生部印发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的通知》(卫疾控发[1999]第164号)要求,落实疫情的发现、报告与管理等措施。如果是在产时12小时内发现为阳性的,在执行管理意见的同时,要进一步简化确认和给予母婴阻断预防用药的申请程序,两种快速试剂初筛发现阳性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按照疫情报告程序报告的同时,可将血样直接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确诊实验室做确诊检查,同时组织相关专家组进行鉴定,并申请母婴阻断抗病毒预防用药,保证各项预防措施的及时到位。
  五、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信息管理工作。各地要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各类登记,及时、完整、准确地填写和上报项目报表(表格样式附后,各地自行印制)。各县(市、区)负责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妇幼保健院要及时上报有关数据,市、州级妇幼保健院将本地区数据汇总,于每月10日前将报表及个案表格上报省妇幼保健院,及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省妇幼保健院负责汇总全省报表后上报省卫生厅及省疾控中心。
  六、省卫生厅将择时组织对全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当、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母婴传播疫情蔓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请各市州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实施细则于2006年1月27日前报省卫生厅妇社处。
  附件:吉林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

                           二00六年一月十日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