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开发、利用名胜古迹、珍贵文物,重视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和出版,认真做好图书报刊和地方志的编纂、出版、发行工作。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建立和完善县、乡、村(社区)医疗技术服务体系,实行预防为主,中西医和蒙藏医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对地方病、传染病、常见病、多发病和高原性疾病的防治工作。重视妇幼保健、合作医疗和医疗保险工作。
自治机关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普及卫生常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不断提高各民族公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机关完善蒙藏医药,医疗、科研机构,加强蒙藏医药学的研究和蒙藏医药的开发应用,继承和发展蒙藏医药学遗产。
自治机关加强公共食品卫生和药品的监督管理,保证公共食品、药品的质量与安全,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
自治机关严格实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准入制度,严禁非法行医。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提倡优生优育,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提高人口素质。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各民族老人、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加强体育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和群众性的体育运动,增强各民族公民的体质。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应当重视各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充分发挥各民族干部的作用,从蒙古族和其他民族中培养、选拔和使用各级干部、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并重视在蒙古族和其他民族妇女中培养、使用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
自治机关采取培训、挂职和交流等措施,提高在职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吸引、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及县外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投资和参与自治县的各项建设。
自治机关对为自治县建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治县内工作二十年以上的外来工作人员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时,对蒙古族考生给予适当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