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县实际,确定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请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积极发展科学教育、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卫生体育事业,努力提高各民族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水平。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教育改革,大力发展民族教育,提高全民素质。实施九年义务教育,重视发展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信息技术教育和青壮年扫盲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远程教育。
第三十条 自治县内的民族中、小学,使用汉、蒙古、藏语文教学,并积极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自治机关在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地区,设立寄宿制学校,实行助学金等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大教育投资,改善办学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不得侵占学校的财产。
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或集资办学。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尊师重教,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对在基层工作的教师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自治机关通过各种途径培训教师,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培养合格的师资队伍,大力推进民族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普及科技知识,推广、使用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
自治机关建立健全科研机构,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培养科技人才。重视县、乡镇牧业科学技术推广中心的建设,积极为牧民提供生产、生活方面的技术服务。
自治机关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对在科学研究和科技推广应用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的文化事业,培养各民族文学艺术人才,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发展具有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的音乐、舞蹈、戏曲、美术和民间民族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