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安排的建设项目,需要自治县配套的资金,确有困难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减少或者免除。”
23、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定安全预防措施,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24、第二十条调整为第二十六条,并删去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内容,将第四款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据国家的优惠政策,积极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所得外汇,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使用。”
25、第二十一条调整为第二十四条,并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大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扶持力度,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在财政、资金、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帮助贫困地区的贫困人口发展经济,尽快摆脱贫困。”
26、第二十二条调整为第二十七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的财政是国家的一级地方财政。自治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本级财政。”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治县的财政依照国家规定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国家和青海省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和青海省确定的其他方式的照顾。”
第二款调整为第三款,并修改为:“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主地调整本级财政的预算收支,自行安排使用超收和节余资金。根据自治县财政收入不敷支出的状况,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助。”
27、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单列为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并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积极发展科学教育、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卫生体育事业,努力提高各民族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水平。”
28、第二十三条第二、第三款的内容与第二十四条的内容合并为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并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教育改革,大力发展民族教育,提高全民素质。实施九年义务教育,重视发展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信息技术教育和青壮年扫盲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远程教育。”